公安局警风警纪监督员工作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监督,促进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依法履行职责,模范遵纪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警风警纪监督员是市局从省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直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和工、青、妇等社会团体及新闻工作者中聘请的,对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执法执勤和遵纪守法情况进行监督的人员。
第三条警风警纪监督员的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热心和关注公安工作,关心公安队伍建设;
(三)实事求是,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善于听取和反映群众意见;
(四)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60岁以内。
第四条警风警纪监督员的职责:
(一)对全市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履行职责、执法执勤和遵纪守法等情况实施监督;
(二)反映、转递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三)反映人民群众对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的建议、意见和要求;
(四)对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和评议。
第五条警风警纪监督员的职权:
(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向公安机关了解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的有关规定:
(二)参加公安机关召开的队伍建设的有关会议,听取情况通报;
(三)可以向公安机关了解所反映和转递的检举、控告、意见和建议等事项的办理情况; (四)参加市局组织的对基层公安机关工作和队伍建设情况的视察活动;
(五)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有权要求有关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予以协助、配合。
第六条警风警纪监督员反映、转递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由市局纪委或有关分、县(市)局、支队纪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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