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政协界别召集人制度
界别是人民政协发挥作用的重要渠道和有效载体。为突出界别特点,发挥界别优势和作用,提高人民政协参政议政的质量和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召集人的条件
(一)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和较强的政治责任感,热心政协事业,在政协履行职能活动中,能够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二)具有较强组织协调能力,组织和协调本界别的委员认真履职,围绕县委和政府的中心工作积极参政议政,建言献策。
第二条 召集人的产生
召集人应从界别委员中产生,每个界别设召集人2名(第一召集人、第二召集人),具体人选从该界别委员中推荐产生,报政协主席会议研究后确定。如召集人因故离职,则从该界别委员中重新推荐,报政协主席会议研究确定。
第三条 召集人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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