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部分中层领导干部竞争上岗实施方案
为了进一步拓宽选人、用人渠道,加大竞争性选拔干部工作力度,激活中层领导干部工作活力,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 2014年2月24日院党组会议研究并报经市院领导、县委组织部、县委政法委同意,决定对院部分中层领导干部职位实行竞争上岗,并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央政法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和完善科学规范的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激发干部队伍活力,促进干部作风转变,提高机关工作效能。
(二)基本原则
实行竞争上岗,坚持下列原则:
1、党管干部原则;
2、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3、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4、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5、依法办事原则。
二、竞争职位
竞争上岗必须在检察院核定的编制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限额内进行。根据院中层领导干部职数空缺情况,本次竞争上岗职位拟设8个副职职位:
(一)检察业务部门X个:
1、X局副局长1名(部门副职);
2、X科副科长1名;
3、X科副科长1名;
4、X科副科长1名;
5、X科副科长1名;
6、X科副科长1名;
(二)X副大队长1名;
(三)X主任1名(部门副职)。
三、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资格和范围
(一)基本条件和资格
竞争上岗人员应当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六项基本条件,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格:
1、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国家公务员身份。
2、在检察机关工作时间满3周年以上。
3、从培养选拔中青年干部出发,男满52周岁、女满47周岁,原则上不参与本次竞争上岗。
4、竞争上述检察业务部门6个职位的,必须具有检察官资格;竞争X副大队长职位的,必须具有法警资格;竞争X副主任职位的,具备相关资格的均可参与。
5、现任在编内设机构负责人原则上不参与本次竞争上岗。如有参与,须先辞去现任在编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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