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标准法律法规汇编

2021-01-25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PGEREF _Toc56108189h1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PGEREF _Toc56108190h4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条文解释 PGEREF _Toc56108191h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PGEREF _Toc56108192h20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PGEREF _Toc56108193h24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PGEREF _Toc56108194h33


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 PGEREF _Toc56108195h38


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PGEREF _Toc56108196h42


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PGEREF _Toc56108197h63


能源领域标准化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PGEREF _Toc56108198h67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88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一号公布 自1989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促进技术进步,改进产品质量,提高社会经济效益,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使标准化工作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发展对外经济关系的需要,制定本法。


第二条 对下列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标准:


(一)工业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等级或者安全、卫生要求。


(二)工业产品的设计、生产、检验、包装、储存、运输、使用的方法或者生产、储存、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卫生要求。


(三)有关环境保护的各项技术要求和检验方法。


(四)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方法和安全要求。


(五)有关工业生产、工程建设和环境保护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和制图方法。


重要农产品和其他需要制定标准的项目,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条 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和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


标准化工作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 国家鼓励积极采用国际标准。


第五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标准化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市、县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规定的各自的职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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