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铁建某局纪检监察举报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集团公司的举报、控告工作,充分发挥职工的监督作用,畅通举报渠道,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 例》、《国务院国资委纪委、监察部驻国务院国资委监察局信访举报工作暂行办法》、《XX股份有限公司纪检监察举报工作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纪检监察机构受理范围:集团公司党政组织和人员有违反党纪国法和企业规章 制度的行为,可采用书信、传真、电话、短信、网络、来访等形式的检举、控告。
第三条 举报工作是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集团公司职工充分行使民主权利,对党政组织和人员特别是领导人员进行监督的重要渠道,具有联系沟通、信息反馈、监督保障、协调疏导的作用。
第四条 举报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按照党纪国法和政策规定、企业规章 制度处理问题;
(二)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
(三)维护当事人合法权利;
(四)分级负责、归口处理检举、控告;
(五)处理问题与思想教育相结合。
第五条 集团公司纪委办公室负责受理举报工作,各子公司.纪委要明确责任部门负责受理举报工作,并公布有关规章 制度、举报电话、电子邮箱,为检举、控告提供必要条 件。
第二章 处理举报的范围、程序和方法
第一节处理举报的范围和程序
第六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构受理举报的范围:
(一)对本级管理的人员和党政组织违纪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
(二)对下级管理的人员和党政组织的重大复杂违纪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
(三)各子公司收到对同级领导班子成员和党政组织违纪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要上报集团公司纪委处理。
第七条 对已受理的检举、控告,需要初步核实或立案调查的,按照《XX集团公司纪委案件检查工作的规定》办理。经初步核实不具备立案条 件,但被检举、控告人确有过失和错误情节轻微的,可责成被检举、控告人做出书面检讨,或通过诫勉谈话等形式进行教育。
第八条 对检举、控告的问题做出处理后,由承办的纪检监察机构将处理结果告知检举、控告人,听取其意见。对匿名举报的问题,必要时可在适当范围内公布调查处理结果。
第二节处理检举、控告的基本方法
第九条 对检举、控告线索,按下列方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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