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查督办流程(1)
一、决策督查程序
l、确立任务。负责对党委、行政制定的方针和重大决策、重点工作部署的督促落实;对党代会、职代会、每年工作要点、会议纪要、专题会议及学校重要会议工作部署和决定事项的督促落实。
2、分解立项。确立督查任务后,在5个工作日内起草责任分解通知,在分解立项后,提出拟办意见、承办单位、完成时限和办理要求,报分管主任审签,重大督查事项由办公室主要领导审签。
3、通知交办。经审签后,将责任分解通知印制成文,在学校发文系统予以通知,同时将纸质文件及督办通知印发给各责任单位,明确办理时限和办理要求。
4、跟踪督查。根据完成时限要求,不定期采取电话催办、现场督办、上门催办等方式实行跟踪督查。对涉及全校的重要工作党委办公室(学院办公室)领导带队进行督促检查,或抽调有关人员组成检查小组进行督促检查,及时进行分析汇总,作出阶段性评估。对专业性较强、涉及单位较多的重要事项,协调相应职能部门组成工作专家组进行联合督查。
5、综合协调。对办理落实确实有困难需协调的事项,一般事项由信息督查科负责协调;重要事项由党委办公室(学院办公室)主任协调;特殊情况下,可报请校领导协调。
6、汇总反馈。在完成时限前7日内,通知各责任单位提交完成情况材料。根据各承办单位上报材料进行综合分析汇总,在完成时限后5日内形成综合报告,经逐级审阅后报校领导。
7、整理归档。督查事项办结后,及时进行办结登记,并将有关材料按文书档案管理要求立卷归档。
二、专项督查程序
1、登记送审。收到上级和校领导批示及交办事项后,于当日进行登记。根据校领导批示和事项内容起草督办通知书,提出拟办意见和完成时限,并送分管校领导审签。
2、分解和时限。对校领导批示已明确责任部门部门或单位的督查件,按指示意见交相关部门或单位办理;对校领导批示未明确承办部门或单位的督查件,由党政办督查科根据其内容和各部门及有关单位职责分工,确定责任部门或单位,提出具体办理要求。对校领导批示办理回告时限要求为:特急件3日内办复回告,急件7日内办复,普通件15日内办复,重大事件根据工作实际需要确定时限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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