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渊源
发表时间:2021-01-22来源:《光明日报》
李 林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最新成果,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学习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吃透基本精神、把握核心要义,首要的是在历史与现实的结合中科学理解其理论渊源。从渊源关系、理论地位、内在关联性、实际作用和理论影响力等方面考虑,理解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渊源,应重点把握好以下四方面资源:一是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等经典作家创立的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二是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主义普遍原理同中国实际相结合,推动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形成的创新成果;三是在数千年文明演进中形成的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四是人类法治文明中的有益成果。
1.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
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无产阶级政党理论、社会主义革命理论、无产阶级专政理论、人民民主理论等,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形成和发展的重要理论依据。尽管受时代条件所限,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并没有提出系统完整的法治理论,但他们对近代理性主义的古典自然法学、德国古典法哲学和空想社会主义法学思潮这三大法学思想渊源在批判继承、合理扬弃和必要吸收基础上形成的法学思想,对资产阶级国家及其法治进行深刻批判所阐释的重要观点,以及在一般论述中提出的关于国家与法律的基本理念、关于法律制度和国家法治的基本观点、关于无产阶级法治的基本立场观点方法等,对于社会主义国家法治建设具有普遍指导意义。概括而言,这些法治理论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法由经济基础决定。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指出:“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这个发现在法学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以往的法学理论认为国家与法决定经济,而马克思在这里把两者关系从根本上颠倒过来了,动摇了黑格尔法哲学体系的根基。在《哲学的贫困》中,马克思更加明确地说:“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同时,在马克思主义辩证唯物主义看来,经济关系决定法,但法对经济基础也有反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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