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政府采购政策的党纪处分暂行规定

2021-04-30

违反政府采购政策的党纪处分暂行规定


关于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行为的党纪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正确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政府采购政策法规的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政府采购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采购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凡有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行为的,除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外,依照本规定给予有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


第三条 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给予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应编制政府采购预算、计划而未编制的;


(二)不按规定内容编制政府采购计划的;


(三)无政府采购预算、计划擅自采购的;


(四)不按政府采购预算、计划采购的;


(五)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自行采购的;


(六)以其他各种理由规避政府集中采购的。


第四条 采购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党内警告,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三)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的;


(四)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或签订合同后,故意推迟验收采购项目时间和拖延付款时间的;


(七)拒绝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


第五条 采购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党内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党籍,行政记大过直至开除处分:


全文约1955字,请下载后阅读、编辑。
阅读全文

(阅读全部图文内容,您需要先登录!)


推荐阅读

  1. 在2025年全市新兴领域党建工作推进会上的讲话
  2. (25篇)2026年党代会工作报告合集
  3. 医院党委关于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回头看”情况报告
  4. 纪念红军长征胜利90周年专题党课讲稿:赓续长征红色血脉走好新时代赶考之路
  5. 党支部书记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研讨发言材料
  6. XX学校党支部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活动总结
  7. 县纪委2026年开展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回头看情况报告
  8. XX县政府党组2026年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回头看情况报告
  9. 普通党员学习《习近平党建文选》第一卷、第二卷感悟
  10. X市公安局局长关于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的心得研讨材料(靠什么树政绩)
  11. (5篇)党建思想专题学习研讨发言
  12. XX公司党组开展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回头看”情况总结
  13. XX局开展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回头看工作情况的报告
  14. 市审计局开展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回头看”情况总结
  15. 市应急管理局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总结报告
  16. 乡镇党代会工作报告(五年总结)
  17. 某市属国有企业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工作总结

文章排行

微信端二维码

  1. 扫码进入《老笔杆子》微信端

客服二维码

  1. 扫码联系《老笔杆子》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