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开展党内询问和质询办法

2021-01-08

第一条 为推动和规范党内询问和质询工作,发挥党的地方委员会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在党内监督中的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对所在委员会全体会议决议、决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询问和质询,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党委委员询问和质询的对象是所在党委的常委会、同级纪委,所在党委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派出的巡视机构和所在党委批准成立的党组(党委)。


 


纪委委员询问和质询的对象是所在纪委的常委会、派出机关、派驻机构。


 


对常委会进行询问和质询时,可以要求询问和质询事项所涉及的相关党组织和有关部门参与说明、解释或者答复。


 


第四条 党委委员、纪委委员提出的询问和质询由本级党委、纪委办公厅(室)分别负责受理。询问和质询对象为党委常委会或者纪委常委会的,分别由上一级党委、纪委办公厅(室)受理,其中对省级党委常委会、纪委常委会的询问和质询,分别由中央办公厅和中央纪委办公厅受理。


 


询问和质询以书面形式提出。


 


委员单独提出询问和质询;多名委员就同一问题分别提出询问和质询的,一并处理。


 


提出质询,应当以提出过询问为前提条件。


 


询问和质询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时限受理和处理,有交通、通信不便等特殊原因的,可以适当延长。


 


第五条 党委委员、纪委委员提出询问,应当填写《地方党委委员、纪委委员询问书》,送受理部门。


 


对涉及多个对象的询问,应当分别填写《地方党委委员、纪委委员询问书》。


 


第六条 党委委员、纪委委员提出的询问应当具备以下要件:


 


(一)有明确的询问对象;


 


(二)询问对象执行所在委员会全体会议决议、决定中存在的问题;


 


(三)署真实姓名。


 


第七条 受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第六条规定要件的询问,将《地方党委委员、纪委委员询问书》送交询问对象并告知询问人;对不符合第六条规定要件的,告知询问人,可以由其收回询问或者按照规定要件重新提出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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