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粮食局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粮食部门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县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办发[2015]24号)和《**县粮食局机关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局机关及所属国有粮食企业的公务接待行为。
本办法所称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第五条公务外出确需对方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任何人员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因私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
局机关工作人员到乡镇开展工作,原则上在乡镇机关食堂用餐,按乡镇干部用餐标准缴纳费用,回本单位报销差旅费;陪同上级单位到乡镇(粮食企业)调研、考察、检查、指导工作,确需接待的,应向乡镇(粮食企业)发出公函。
第六条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接待审批控制,负责人签批公务接待事前审批单后方可进行公务接待。无公函、无公务接待事前审批单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公务接待事前审批单包括填报单位、承办部门及承办人、派出单位名称、接待事由、活动安排和经费预算等内容。
第七条公务接待一律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包括电子屏幕显示),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严格控制陪同人数。
接待单位安排的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应当有利于公务活动开展,不得安排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安排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八条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接待对象在当地的差旅住宿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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