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动政务信息系统互联和公共数据共享,增强政府公信力,提高行政效率,提升服务水平,充分发挥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在深化改革、转变职能、创新管理、大数据发展与应用中的重要作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宿政办发〔2017〕29号)等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是指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图表和数据等各类信息资源,包括政务部门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信息资源等。
本办法所称政务部门,是指本县各级政府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办法用于规范政务部门间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包括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其他政务部门政务信息资源和为其他政务部门提供政务信息资源的行为。
第四条县电子政务协调发展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指导和组织县级各政务部门、县政府编制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并指导县级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建设、运行、管理单位开展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的日常维护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发展改革委,具体承担落实领导小组议定的各项任务和日常协调服务工作。
各政务部门按本办法规定负责本部门与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以下简称共享平台)的联通,并按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向共享平台提供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以下简称共享信息),从共享平台获取并使用共享信息。
第五条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各政务部门形成的政务信息资源原则上应予共享,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按需共享,无偿使用。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共享信息的部门(以下简称使用部门)提出明确的共享需求和信息使用用途,共享信息的产生和提供部门(以下统称提供部门)应及时响应并无偿提供共享服务。
(三)统一标准,统筹建设。按照国家和省、市政务信息资源相关标准进行政务信息资源的采集、存储、交换和共享工作,坚持“一数一源”、多元校核,统筹建设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和共享交换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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