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应知应会知识汇编
目录
关于进一步严格司法工作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的若干规定 1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的规定 4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8
关于进一步严格司法工作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的若干 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保证公正司法,根据有关法律和纪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应当符合法律纪律规定,防止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以不正当方式对案件办理进行干涉或者施加影响。
第三条各级司法机关应当建立公正、高效、廉洁的办案机制,确保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无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切实防止利益输送,保障案件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四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有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形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依法按程序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严禁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有下列接触交往行为:
(一)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
(二)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
(三)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
(四)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五)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
(阅读全部图文内容,您需要先登录!)
纪念红军长征胜利90周年专题党课讲稿:赓续长征红色血脉走好新时代赶考之路
党支部书记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研讨发言材料
XX学校党支部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活动总结
县纪委2026年开展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回头看情况报告
XX县政府党组2026年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回头看情况报告
普通党员学习《习近平党建文选》第一卷、第二卷感悟
X市公安局局长关于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的心得研讨材料(靠什么树政绩)
(5篇)党建思想专题学习研讨发言
XX公司党组开展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回头看”情况总结
XX局开展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回头看工作情况的报告
市审计局开展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回头看”情况总结
市应急管理局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总结报告
乡镇党代会工作报告(五年总结)
某市属国有企业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工作总结
2026年换届乡镇党代会报告
省2025年水安全工作(水利系统安全生产)情况汇报
2026年9月党支部“三会一课”会议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