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三个规定”宣讲稿

2021-06-12

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三个规定”宣讲稿


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高度重视公正廉洁司法,将建立防止内外部人员干预过问司法案件制度写入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为认真落实《决定》要求,2015年中办国办、中央政法委、“两高三部”先后印发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等防止干预司法的“三个规定”,为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划出“红线”,为政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为司法人员依法正确履行职责建立“防火墙”和“隔离带”。


当前,按照党中央关于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的决策部署和省市委工作要求,全市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正在有力有序推进,将集中整治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作为整治顽瘴痼疾的重点内容。作为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我们必须带头学习遵守宪法法律和“三个规定”,发挥维护司法权威的引领作用,进一步强化纪法意识,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公正廉洁司法。


一、“三个规定”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办发〔2015〕23号)


关于领导干部范围:是指在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以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领导干部。


属于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行为:


1.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2.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3.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4.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

5.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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