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一、法律法规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1
烈士褒扬条例19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9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45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59
二、部门规章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67
烈士安葬办法72
烈士公祭办法75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79
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服务管理办法84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87
三、规范性文件
为烈属、军属和退役军人等家庭悬挂光荣牌工作实施办法101
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意见105
9.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111
10.关于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意见119
法律法规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
(2001 年 1 月 19 日 中共中央 国务院 中央军委印发 中发
〔2001〕3 号)
第 一 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保持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军队转业干部,是指退出现役作转业安置的军官和文职干部。
第三条 军队转业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
分,是重要的人才资源,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 军队转业干部为国防事业、军队建设作出了牺牲和贡献,
应当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尊重、优待。
第四条 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工作,是国家和军队的一项重要制度。国家对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
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和职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政府协助就业、发给退役
金。
第五条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
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贯彻妥善安置、合理使用、人尽其才、各得其所的原则。
第六条 国家设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在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全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相应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市(地)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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