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直属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县直属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健全企业监督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宁波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国有资产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县国资管理中心”)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县直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监事会管理工作。
第三条企业监事会以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为依据,准确把握监督定位,依法对董事会和经营班子运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行为以及企业财务、经营活动等进行监督和评价,认真行使职权,忠实履行义务,对县国资管理中心负责并报告工作,保障出资人、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章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企业监事会由主席一人、监事若干人组成。监事会成员不少于5人,其中:
(一)由县国资管理中心委派一至二名监事,并按规定程序任命一人担任监事会主席;
(二)职工监事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由职工大会或职代会民主选举产生,报县国资管理中心批准;
(三)其他监事可由出资人委派或企业推荐,报县国资管理中心批准。
第五条监事会成员每届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经县国资管理中心考核合格的可以连任,其中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原则上在同一企业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第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本企业监事。监事任期实行回避制度,监事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部门负责人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实行任职回避;委派的监事不得在其曾经管辖或工作过的企业中任职。有上述情形或其他不适宜任职的,本人应当提出回避。
第七条监事会主席、委派监事应当具备下列任职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履职纪录,依法维护国有资本出资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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