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进一步健全完善制度扎实做好城乡医疗救助工作通知、试行方案
为适应医疗救助工作新形势、新变化,确保医疗救助工作持续、健康发展和困难群众待遇落实、救助到位,根据XX省医疗保障局、XX省民政厅、XX省财政厅、XX省卫生健康委员会、XX省退役军人事务局、XX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制度扎实做好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医疗救助对象范围
(一)重点救助对象。医疗救助的重点救助对象包括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和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其中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由当地民政部门负责认定,在乡重点优抚对象由当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认定)。
(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脱贫攻坚期内,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含已纳入低保、特困供养范围的)要严格按照《XX省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保障帮扶方案》的规定,落实医疗救助相关政策(由当地扶贫部门负责认定)。
(三)低收入救助对象。逐步将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等困难群众,以及符合条件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和因医疗费用支出较大、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重病患者纳入救助范围。
认定条件:
1、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是指家庭年人均收入不达当地低保标准2倍,个人负担医疗费用在1万元以上(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县级医保部门审批)。
2、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是指二级及以上残疾人(以残联出具的残疾证为准,县级医保部门审批)。
3、符合条件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是指女方年满49周岁、只生育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残达到三级及以上)的家庭。(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县级医保部门审批)。
4、因医疗费用支出较大、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重病患者是指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一次性支出2万元以上或年累计支出5万元以上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重病患者。(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县级医保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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