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市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食品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少、生产条件和设备工艺简单,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个体经营者。
本条例所称小餐饮店,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经营面积小、经营规模小、从业人员少、经营条件简单,从事餐饮服务的个体经营者。
本条例所称小食杂店,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经营面积小、经营规模小、从业人员少,从事食品零售的个体经营者。
本条例所称食品摊贩,是指在指定的场地和规定的时间内,从事销售食品或者现场制售食品的个体经营者。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混业经营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最高食品安全风险等级,结合经营食品品种主次确定经营类型。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的具体认定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四条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和社会共治的原则,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协调机制、全程监督管理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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