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实施办法

2022-05-20

全市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国内农业植物检疫,不包括林业和口岸植物检疫。


  第三条  XXX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农业植物检疫工作,由省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


  行政公署、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范围内的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其执行机构是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


  第四条  各级植物检疫机构,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检疫员,并逐步建立健全植物检疫实验室和检验室。


  第五条  各级植物检疫机构在实施检疫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车站、机场、港口、邮局、仓库以及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存放、试种场所实施检疫和检疫监督,并依照规定采取样品。


  (二)查阅、复制、摘录与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有关的合同、货运单、发票、检疫单证等。


  (三)查询与植物检疫违法案件有关的人员,并提取证据。


  第六条  植物检疫人员进入车站、机场、港口、邮局、仓库及其他有关场所执行植物检疫任务,必须穿着检疫制服,佩戴检疫标志,并持有农业部统一颁发的《植物检疫员证》。


  第七条  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和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按农业部统一制定的名单执行。本省补充的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和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公布。


  农业植物检疫范围包括粮、棉、油、麻、桑、茶、糖、菜、烟、果(干果除外)、药材、花卉、牧草、绿肥等植物、植物的各部分,包括种子、块根、块茎、球茎、鳞茎、接穗、砧木、试管苗、细胞繁殖体等繁殖材料,以及来源于上述植物、未经加工或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情的植物产品。


第八条  各级植物检疫机构应对本地区的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编制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分布资料。省植物检疫机构编制全省分布到乡的检疫性有害生物资料,行署、市、县编制分布到村的检疫性有害生物资料,并报省植物检疫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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