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化解不动产登记问题的措施
为认真做好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化解工作,全力推动解决各类原因导致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难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根据自然资源部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适用范围和条件
适用于本措施问题的项目,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在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区、镇区规划国有建设用地范围内,2015年3月1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前,已取得建设项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未办理或未完善用地手续,土地、房屋权属无争议的项目。
二、化解政策和措施
1.开发建设单位存在的,由开发建设单位作为责任主体,申办完善项目审批相关手续和不动产首次登记。开发建设单位已灭失,既无联建单位又无归属主管部门的,由市化解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指定建设项目所在辖区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等作为代办主体,代为申办完善项目审批相关手续和不动产首次登记。
2.对未办理或未完善用地手续的项目,土地使用权处置方式分不同时段、不同类型采取划拨、协议出让等方式按照项目建设时的政策规定补办用地手续。无政策规定的,由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3.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足额缴纳土地出让价款,改变用途、超容积率建设,以及将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住房按照商品房对外出售等需要补缴出让价款,或者欠缴税费的,报请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后,出具同意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书面意见,按照“证缴分离”原则,经行业主管部门核准确认后,由税费收缴部门负责征缴补(欠)缴相关税费,同时办理不动产登记。
4.对于取得土地审批手续,未按照规划条件要求建设的,应改尽改、应拆尽拆;对未按照工程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但已建成且入住或使用的房屋,符合规划的部分先予以办理。不符合的,按照《城乡规划法》予以处罚,当事人到期仍不执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按照现状出具规划条件核实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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