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党费收缴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
各党(总)支、机关各部门: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为切实维护党章党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全面落实从严治党要求,适应新形势要求,进一步加强、改进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通知》和省、市委的有关通知精神,结合我镇的实际情况,对党费的收缴、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缴纳基数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
二、缴纳要求
1、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2、(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3、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1元。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4、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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