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党总支关于《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情况自查报告
根据 3 号文件精神及×党委通知要求,公司党总支逐条对照《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有关条款,对各项重点内容进行了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自查开展情况
在×党委下发自查整改通知后,公司党总支高度重视,深刻领会文件精神,及时召开专题会议,就如何做好自查整改工作进行了详细安排部署,要求逐一对照检查、认真梳理、列出问题清单、抓好问题整改。具体自查结果对照如下:
(一)国有企业党组织设置是否规范,是否做到应设尽设 公司共有党员×人,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总支。党总支委员会由书记、副书记、纪检委员、组织委员、宣传委员 5 人组成。党总支下设×个党支部,分别为第一党支部、第二党支部和退休职工党支部。其中第一支部配备 5 名委员,主要涵盖在×办公党员;第二支部配备 5 名委员,主要涵盖在×办公党员。同时对于符合条件的项目部,及时设置临时党支部。结合工作实际设置不同党支部,既实现了党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做到党支部应设尽设,同时也达到了更好管理、教育、监督和服务党员的目的。
(二)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委员任职条件是否落实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经上级党组织批准,我们通过党员大会选举产生的新一届党总支及支部的委员、书记和副书记,均为本单位党龄在二年以上的中国共产党正式党员。党总支和党支部的委员均符合“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坚定的理想信念,在关键时刻和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坚定,是非分明;坚持党性原则,为人公道正派,清正廉洁;具有一定的党内生活和党务工作经验;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作风民主,善于团结广大党员,能密切联系职工群众;有健康的身体素质和良好的心理素质;有较强的管理能力等专业能力”的任职条件,党总支和党支部的正、副书记,除满足委员任职条件外,还符合上级规定的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资格,有较强的组织领导、协调指挥能力。具体情况为:总支委员会于 2020 年 5 月完成换届,二个支部委员会均于 2019 年3 月完成换届。二个支部正、副书记和委员,均符合上级规定的任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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