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确把握“法无授权不可为”的要求

2024-04-02

准确把握“法无授权不可为”的要求


“法无授权不可为”是伴随现代法治而产生的一项公权力行使原则,回答的是“权从哪里来、应该怎么用”这个重要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各级行政机关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决不允许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落实这一重要要求,建设法治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应从三个方面深化对“法无授权不可为”的认识。 


法无授权不可为,意味着法无授权皆应禁止。法无授权不可为,其直接表现就是“职权法定”。法治状态下不存在没有边界、不受限制的权力,法律既“授权”,也“限权”,在规定公权力机关职责的同时,也划定了权力的“边界”。 


一方面,执法主体作出某种公务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但这里的“法”,既包括“法律”,也包括“法规”和“规章”等。只是,法律规范有高低位阶之分,授权也有位阶之分。根据法律保留原则,如果没有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依据,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限制和剥夺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没有法律和法规依据,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实践中,有的部门和地方以“红头文件”擅自限缩公民的权利,这就是违反了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另一方面,执法主体的“越权行为”应当被认定为无效。行政机关行使所授职权,务必树立“边界”意识,合法性永远是第一位,即便目的正确、初衷良好,也不能成为突破法律界限的理由。例如,个别地区无法律依据而出台政策规定,增加机关人员编制,减免企业税费,以支持地方经济发展为由责令公务消费限用本地产品。这些都是法外自设权力,于法无据地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超越“边界”即入“禁区”,就是违法,应当被认定为无效。 


法无授权不可为与法定职责必须为犹如一枚硬币的两面。权责统一是行政权力的基本属性,法律赋予行政机关职权的同时,实际上是赋予行政机关义务和责任,行政机关在接受授权的同时,也接受了义务和责任。行政职权与行政职责不可分离,从一个角度看是行政职权,从另一个角度看就是行政职责,行政机关必须采取积极的措施和行动依法履行职责。“为官不为”就是典型的违反“法定职责必须为”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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