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4年度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结果纠正情况的说明
2024年度,我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总体运行平稳,但在依申请公开答复、主动公开履职等方面仍暴露出一定问题。全年共有10件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经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被依法纠正,涉及适用法律依据错误、应予公开的信息未予公开、超时送达答复意见、作出答复的适格主体错误等多种情形。区府办对上述被纠正案件进行了全面梳理,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具体情况
2024年度被依法纠正的10件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经逐案梳理分析,主要集中于以下四类问题。
(一)适用法律依据错误
此类问题共涉及3件,主要表现为承办单位在作出不予公开答复时,援引法律条款不准确、不适当。部分案件中,承办单位将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认定为“过程性信息”或“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并据此援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作出不予公开决定,但经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审查认定,相关信息已具有对外性和终结性,不符合过程性信息的认定标准,属于依法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还有个别案件中,承办单位混淆了“不属于本机关公开”与“不予公开”两类情形的适用条件,导致援引法律条款与实际情形不符,被依法纠正。
(二)应予公开的信息未予公开
此类问题共涉及4件,是被纠正案件中数量最多的一类。具体表现为:一是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行政处理结果等具有对外效力的政府信息,承办单位以“内部文件”或“案卷材料”为由一概拒绝公开,未依法进行区分处理;二是对于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可公开与不宜公开内容混合的情形,未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区分处理,直接作出整体不予公开决定;三是对于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因工作疏漏未能及时纳入主动公开范围,导致申请人申请时仍未能获取,经复议或诉讼后被认定违法。
(三)超时送达答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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