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专题学习研讨班上的发言:以法治之力护绿水青山以税收之能促绿色发展
根据研讨班的安排,我就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结合自己的思想认识和分管工作实际,谈几点初步的学习体会。作为班子中的一员,我的学习领会还不够系统深入,思考研究也还存在不少欠缺,主要是向大家汇报思想,恳请各位领导和同志们批评指正。
一、在学深悟透中增强法治自觉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于2026年3月12日经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8月15日正式施行,是我国继民法典之后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也是世界上第一部以“生态环境”命名的法典。法典系统整合了数十部单行生态环境法律规范,标志着我国生态环境治理正式迈入“法典化”时代。通过近段时间的集中学习和个人自学,我深切感到,要真正把法典精神学懂弄通、融会贯通,需要从以下三个层面加深理解和把握:
一是从政治高度深刻认识生态法典出台的重大意义。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推动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发生了历史性、转折性、全局性变化。生态环境法典将党的十八大以来生态文明建设的理论成果、制度成果、实践成果以法典化的方式固定下来,形成一部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引领的综合性法律,对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加快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作为税务干部,我们必须从政治的高度认识法典出台的时代背景和战略考量,自觉把学习贯彻法典精神作为拥护“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的实际行动。
二是从法治维度深刻领会法典涉税条款的制度功能。生态环境法典将税收作为落实生态保护责任、引导绿色发展的重要手段,在多编中设置了与税收密切相关的条款,涵盖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等多个领域。法典明确碳排放权交易、产品碳足迹管理等核心制度,首创将碳达峰碳中和纳入法治轨道。绿色低碳发展编突破传统环保法末端治理模式,以源头防控、系统治理、协同增效为核心,构建起适配高质量发展的绿色低碳法治体系。这些制度安排与税务部门承担的绿色税制建设职责高度关联,要求我们必须在法典框架下重新审视和完善绿色税收征管工作,推动绿色税制与生态环境监管的深度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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