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从严把控和全面规范资产管理,及时掌握资产存量和处置情况,实现资产“全生命周期”管理,积极落实《xx局队伍行政单位资产管理办法》,规范和加强xx局队伍行政单位资产管理与监督,健全资产管理体制,推进资产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保障xx局队伍各项工作任务完成,决定从即日起全面开展2023年度资产清查工作。现制定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在局党委统一领导下,遵循全面彻底、完整准确、责任可溯的原则,集中时间力量,统一方法步骤,通过清查进一步摸清局各级资产底数和管理状况,完善资产账务操作规范,建立实物资产管控流程,健全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确保资产来源可查、产权明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减少资产闲置率,提升资产使用效能,着力营造“人人按规使用资产,人人参与管理资产”的良好氛围。
二、组织领导
按照“党委领导、统一部署、按级负责、全面实施”原则,局成立由局主官任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组员的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此次清查工作。各单位要结合局清查方案负责开展本单位资产清查工作。
三、清查范围
(一)清查基准日:2023年6月30日。
(二)单位范围:局本级、各大队及所属消防站。
(三)资产清查范围:盘点权属属于本单位的资产,包括新购、无偿调拨(调入)、接受捐赠、置换(换入)、盘盈等方式形成的资产;核查本单位报废报损、无偿调拨(调出)、对外捐赠、置换(换出)、盘亏、出售转让等方式减少的资产。
1.固定资产。指各单位为满足自身开展业务活动或其他活动需要而控制的,使用期限超过1年,单价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价1,500元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一般包括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等。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时间超过1年、纳入集中管理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图书、家具、用具、装具等,应当确认为固定资产。
四、组织实施
(一)研究部署阶段(即日起至8月31日)。各单位要及时组织学习本方案和相关行政单位资产管理规定,明确职责分工、任务及时间节点,可聘请第三方机构开展此项工作。
(二)清查盘点阶段(9月1日至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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