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网络暴力重在明晰标准
网络暴力已成为不折不扣的社会公害。一些不法分子采取网络诽谤、侮辱等手段,致使部分当事人“社会性死亡”,甚至出现精神失常、轻生,严重扰乱网络秩序、破坏网络生态,影响极为恶劣。今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提出,公权力要为受害者撑腰,网暴行为必须付出代价。治理网络暴力,重在明晰标准,既要准确、高效地认定网络暴力行为,也要清晰、明确地厘定法律责任,深入推动立法与司法的协调照应关系、刑事实体法与程序法的深度融合关系、司法与民意的良性互动关系,从根本上减少网络暴力的发生,营造清朗网络空间。
准确把握网络暴力与舆论监督的界限。网络暴力治理要明辨是非,区分违法犯罪与正当行为的界限。相对于传统语言暴力行为,网络暴力行为因为采用了虚拟化、模糊化的互联网语言而更加难以识别,其与正常的调侃、玩笑、戏谑等行为较难区分。与此同时,由于网络传播的特点,网络暴力的传播速度远远快于传统语言暴力,其传播范围也远远广于传统语言暴力。相关部门在加大对网络暴力法治治理的过程中,需保持审慎和谦抑,不仅要在网络暴力治理和互联网技术发展之间进行平衡,而且要兼顾保护网络用户获取信息、正常表达观点和自由创作的空间。网络暴力常常表现为在信息网络上针对个人肆意发布谩骂侮辱、造谣诽谤、侵犯隐私等信息,扰乱网络秩序,严重影响社会公众安全感,毋庸置疑应当严惩。但是,规制网络暴力并非是要限制网民意见的正常表达。2023年《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指出,针对他人言行发表评论、提出批评,即使观点有所偏颇、言论有些偏激,只要不是肆意谩骂、恶意诋毁的,就不应当认定为侮辱违法犯罪。同时,网络舆论监督是网民积极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形式,要正确区分法与不法,不应将正常的舆论监督“强行”等同于网络暴力。对于那些通过信息网络检举、揭发他人违法违纪或者犯罪的行为,只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实或者明知是捏造的事实而故意散布的,在法律上就不应当认定为诽谤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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