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不能向不法让步”蕴含的法治立场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是公民在危急时刻为了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而与不法行为作斗争的重要法律武器。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今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强调,“法不能向不法让步”不是口号,“第二十条”已被唤醒,还要持续落到实处。
自1979年刑法作出明确规定以来,正当防卫制度的适用就一直是我国司法实践中的难题。涉及正当防卫的案件,往往事实证据比较复杂,有的案件因为事发突然、环境混乱,案件事实、证据情况比较复杂,不少案件缺少客观性证据,导致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与互殴或伤害的界限难以精准把握。当前,我国关于正当防卫的立法已经比较完整,还通过出台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等方式,不断细化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形成了一个有合理判断基准和明确判断规则的正当防卫适用规范体系,正当防卫的边界已经逐渐“松绑”。但现实中的个案千差万别,规则难以穷尽所有的情形,要将这一制度落实好,就要特别注重坚持法理情相统一,既尊重和保障人权,又鼓励人民群众与犯罪作斗争。
“法理情”即法理、事理、情理。“法理”指法律的理性认识成果,通常表现为法的理论、原理和学说,是正确适用法律、释法说理的基本原理;“事理”是科学判定,强调事物是非曲直的逻辑性,以及结论形成的根据,阐明社会大众所认可的法则和逻辑;“情理”是道义准则,是法理和事理的基础,集中体现了大众的朴素情感。“法理情相统一”在我国《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中被明确为司法实务对正当防卫制度适用的立场和要求。那么,在适用正当防卫制度时,如何坚持法理情相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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