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构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实践与思考

2024-05-15

关于构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实践与思考


党的大会报告中提出“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在社会基层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机制”。公安机关作为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力量,如何把握基层社会治理创新和创建“枫桥式公安派出所”实践要求,围绕“矛盾不上交、平安不出事、服务不缺位”工作目标,构建多方参与、联动共治的多元调解体系,是当前需要研究解决的重要课题。本文在全面总结县构建“公安+”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基础上,认真查摆剖析机制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研究提出了进一步深化运行机制改革的对策建议。


一、当前社会矛盾纠纷的主要特征


(一)纠纷类型多样化。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社会矛盾纠纷呈现一些新特征新变化,矛盾纠纷涉及的主体范围更加广泛,利益关系更加复杂,争议内容也更加多样。根据2023年“三大专项行动”开展以来的相关数据统计,我县基层社会矛盾纠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经济合同及债务纠纷668起,占比40.31%,婚姻恋爱家庭纠纷383起,占比23.11%,邻里纠纷355起,占比21.42%,资源权属纠纷94起,占比5.67%,劳动争议纠纷77起,占比4.65%,涉校涉医纠纷18起,占比1.07%,涉房地产及征地拆迁纠纷16起,占比0.97%,其他纠纷46起,占比2.78%。这些矛盾纠纷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公安机关必须做到早排查、早发现、早化解,防止矛盾纠纷激化升级。


(二)纠纷主体群体化。有很多矛盾纠纷,由于纠纷主体的利益诉求一致,同类人群,同类事件的联动性较强,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如劳资纠纷、征地拆迁,失地农民补偿等,当事人往往受教育程度不高,觉得自己的诉求得不到满足,于是通过一些类似群体上访等特殊手段向政府施压,以实现其利益诉求。


(三)调解处置复杂化。如资源权属、拆迁补偿、医患纠纷、劳动争议等矛盾纠纷多与行政纠纷、治安案件交织发生。产生矛盾纠纷的对象也由过去的公民与公民发展为公民与团体、单位乃至行政机关等,纠纷愈发复杂,处理起来更为棘手。有些比较突出的矛盾纠纷,往往参与者的一些合理诉求与不合法方式交织在一起,经济利益的诉求和维护民主权利的要求交织在一起,多数人的合理诉求与少数人的无理取闹交织在一起,有些还是跨行业、跨地区、跨部门的,牵一发而动全身,增加了化解工作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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