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住养老保险金的安全防线

2024-06-13

守住养老保险金的安全防线


妥善保护老年人的各项合法权益,尤其是充分照拂他们的养老保障,关乎社会稳定与和谐。近年来,随着养老保险金规模的扩大,有的违法分子“盯上”老年人的养老“钱袋子”,通过打“假官司”、进行“假仲裁”等行为骗取、套取养老保险金。这不仅触碰了司法高压线,也违背了道德底线,必须依法打击惩治。前不久,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数据显示,2024年前三个月,全国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监督中已发现存在虚假诉讼问题的案件1885件,其中不少案件涉及骗取、套取养老保险金。这些案件中,违法行为人往往通过虚构劳动关系、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或利用虚假劳动仲裁申请,以达到骗取养老保险金的目的。 


在我国,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等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方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而补缴养老金参保应符合相关政策要求,其中的前提条件就是确认劳动关系的存在。法院、审计部门、劳动保障监察或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是劳动关系的重要证明材料。因此,一些违法行为人受利益驱使,开始在劳动诉讼、仲裁上打主意,通过虚构劳动关系进行虚假诉讼,或利用虚假劳动仲裁申请确认虚假劳动关系,以满足一次性补缴养老金的既定条件,进而获取本不应由其享有的养老保险待遇。 


此类骗取养老保险金的案件之所以多发,原因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违法行为隐蔽性强,导致“辨假难”。此类案件中,往往有所谓“中介人员”的参与,他们与违法行为人恶意串通,帮其寻找“虚构劳动关系”目标单位,伪造工资条、劳动合同等证明材料,为实施虚假诉讼或虚假劳动仲裁出谋划策,有的经过精心策划和伪装,提交的证据材料和诉讼理由看似合理且完整,这导致对事实真相以及证据的真伪可能难以做到及时发现、有效甄别。二是法律监督机制不足,导致“打假难”。我国在规制虚假诉讼骗取养老金方面的法律制度尚不完善,相关部门对于此类行为缺乏有效的警示、预防与惩戒措施,对追责的启动程序、证据转换、移送标准、具体移送的部门、立案标准等问题仍然缺乏可操作的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当事人的侥幸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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