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理论学习中心组第三次交流关于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的研讨材料
开展党纪学习教育是党的纪律建设和制度建设结合,协同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重要举措。近日,我认真研读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章: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第十一章:对违反生活纪律的处分,深刻剖析了《市党纪学习教育典型案例选编》第五部分:违反工作纪律典型案例、第六部分:违反生活纪律典型案例的教训,重点学习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重要论述。下面我围绕加强党的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建设来谈谈自己的学习体会。
一、心得体会
(一)认真学习《条例》中关于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的修订情况
1.《条例》中关于工作纪律的修订情况
工作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在党的各项具体工作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条例》分则“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一章共20条,增写7条,修改6条。一是坚决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针对党员、干部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在第一百三十二条增写对随意决策、机械执行,层层加码、过度留痕增加基层工作负担等行为的处分规定。二是督促干部勇于担当、积极作为。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加强干部斗争精神和斗争本领养成”的要求,新增第一百三十一条,明确对不敢斗争、不愿担当,面对危机困难临阵退缩行为的处分规定;为推动解决“新官不理旧账”的问题,在第一百三十条增写党员领导干部对于到任前已经存在且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问题,消极回避、推卸责任行为的处分规定。三是促进党员履职尽责、规范用权。与《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等法规相衔接,新增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不履行信访工作职责以及统计造假等行为的处分规定。四是推动精准问责。与《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相衔接,新增第一百三十七条,明确对滥用问责或者在问责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行为的处分规定。五是加大对有关干预插手行为的规制力度。新增第一百四十三条,明确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预和插手行为负有报告和登记义务的受请托人,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登记行为的处分规定,推进体系化纠治违规干预插手行为。
2.《条例》中关于生活纪律的修订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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