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市纪委监委干部请休假与考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X市纪委监委机关干部队伍建设,规范干部请休假及考勤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及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关于纪检监察干部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纪委监委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市纪委监委机关全体在编在职干部,包括领导班子成员、各部门负责人及一般干部。
第三条请休假及考勤管理遵循依法合规、公平公正、从严管理、保障权益的原则,旨在促进干部身心健康,提高工作效率,维护机关正常工作秩序。
第二章请休假管理
第四条请休假类型
(一)年休假:干部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年休假一般不跨年度安排,确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休假的,经组织批准后,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二)病假:干部因病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或休养的,可申请病假。病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执行。
(三)事假:干部因私事或其他个人原因需请假的,可申请事假。事假应从严控制,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特殊情况需经严格审批。
(四)探亲假、婚丧假、产假及哺乳假等,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政策执行。
第五条请假程序
(一)申请:干部请假需提前填写《X市纪委监委干部请假申请表》,说明请假事由、起止时间、联系方式等,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二)审批:
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产假及哺乳假等,由本人提出申请,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领导批准,并报机关党委(人事部门)备案。
病假需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假证明,按上述程序审批。紧急情况下可先口头报告,事后补办手续。
事假由本人提出申请,部门负责人审批,超过5个工作日的需报分管领导批准,并报机关党委(人事部门)备案。
(三)销假:请假结束后,干部应及时到机关党委(人事部门)办理销假手续,并视情况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请假期间的工作安排
(一)干部请假期间,其工作应由部门负责人指定专人代管或调整,确保工作连续性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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