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诬告行为治理,为干部筑起“保护墙”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加强诬告行为治理”。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也强调,“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促进党员干部廉而有为、勤勉敬业,促进全党既有秩序又有活力”。检举控告是人民群众参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形式,通过畅通检举控告渠道,发挥群众监督作用。但在这个过程中,也存在个别人乘机滥用监督权利,通过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等方式诬告党员干部。检举控告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但公民在行使合法权利的同时不能滥用权利,更不能把诬告行为作为实现非法目的的手段,让党员干部“寒了心”“泄了气”。在新的历史起点上,以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对党员干部队伍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必须有效治理诬告行为,提振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精气神,当好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坚定行动派、实干家。
诬告行为具有特定的含义。《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第三十九条规定,采取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等方式反映问题,意图使他人受到不良政治影响、名誉损失或者责任追究的,属于诬告陷害。在现实生活中,检举控告中的典型诬告行为大致包括四种类型:一是出于误解心理实施扣帽式举报。举报人对党员干部办事存在个人误解或偏见,借检举控告之便,将合法权利异化为实现一己之私的工具,四处编制或捏造事实,以达到破坏党员干部声誉、形象的目的,甚至让党员干部受到纪检监察机关的谈话函询。二是出于竞争心理实施打击式举报。举报人与党员干部之间存在职位竞争关系,在干部换届、巡视巡察期间明知举报的内容失实,仍以无中生有、以偏概全方式恶意攻击他人,达到扰乱视听、挑拨离间的目的。三是出于谋私心理实施贴牌式举报。举报人在反映或解决个人利益诉求时,为了得到领导机关的重视或者想通过纪检监察机关“施加压力”,将分管工作的主要党员干部作为被举报人,发布夸大事实、危言耸听甚至诽谤他人的不实信息。四是出于泄私心理实施掺杂式举报。举报人不尊重合法权利,在道听途说的基础上演绎推断、自编自导,对党员干部上纲上线、恶意抹黑,无理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对党员干部进行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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