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消费不能侵犯消费者自主选择权

2024-12-06

网络消费不能侵犯消费者自主选择权


数字化浪潮下,网络消费已深度融入日常生活,平台和商家纷纷采取各种手段来提高经营效率和支付便捷度,但其潜在的风险也不容忽视。例如,“先用后付”提升了购物便利性,但部分电商平台存在默认开通、诱导开通、强制捆绑等“套路”,又如,某些应用软件在消费付款等场景植入无关链接,对个人信息进行过度索取等等。这些操作的一个共同点,就是往往不是通过正常渠道让消费者在知情的状况下作出自由选择,而是借着系统升级、一闪而过的弹窗、营销广告等形式“误导”消费者进行消费,这可能构成对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侵犯,不利于营造公平、透明、安全的网购环境。 


每一次消费行为,都应该是在消费者充分知情并明确同意的基础上所进行的自主选择,平台无权使用各种技术手段代替消费者思考和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了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这意味着,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排除、限制消费者选择其他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若侵犯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监管部门可责令改正并视情节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情节严重者可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也提出了多项具体措施,要求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平台规则,明确平台内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加强对平台内经营者行为的监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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