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法治“托”起“最柔软的群体”

2025-03-14

用法治“托”起“最柔软的群体”


0—3岁的婴幼儿是社会上“最柔软的群体”,托育服务不仅关系着婴幼儿的健康成长,也关系着千家万户的福祉。今年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明确将出台托育服务法作为2025年“高质量推进立法工作”的举措之一。近年来,我国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为家长们解决“育”的难题、减轻“养”的负担作出了诸多努力和探索。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加强普惠育幼服务体系建设,支持用人单位办托、社区嵌入式托育、家庭托育点等多种模式发展。2024年10月印发的《关于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明确规定,“增加普惠托育服务供给”“完善普惠托育支持政策”。但在现实中,广大家庭对婴幼儿入托的需求仍难以得到充分满足,“托育难”的问题持续受到社会各界关注。


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需要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近年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作出修订,新增加了与0—3岁婴幼儿托育服务相关的条款,一定程度上保障了托育服务事业发展“有法可依”。特别是2024年11月8日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以下简称学前教育法)第八十四条规定:“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提供托育服务。幼儿园提供托育服务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这对于有效扩大托育服务供给,缓解因托位不足而引发的“托育难”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托育服务立法在总体上还存在分布零散、内容欠缺、效力不高等问题。其一,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仅零星地涉及托育服务的内容,相关规定未成体系。其二,与托育服务相关的诸多关键问题在既有立法中仍然难以找到明确答案。如学前教育法规定“幼儿园提供托育服务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但关于幼儿园提供托育服务,目前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依然存在内容缺失。幼儿园开设托班的条件与程序并无明确规定,应遵守哪些管理性规定也未作出安排。其三,尽管相关部门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出台了《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等,在一定程度上明确了托育机构的设立与管理等问题,但这些文件效力较低,约束力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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