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监察法实施条例》核心要点与条文速览

2025-08-25

新《监察法实施条例》核心要点与条文速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自2021年9月20日起施行以来,对规范监察工作、推动反腐败斗争发挥了重要作用。为适应新时代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要求,推进修订的《监察法》顺利实施,国家监察委员会于2025年6月1日发布公告,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2025年《条例》”)。本次修订内容广泛,涉及监察工作的方方面面,旨在进一步提升监察工作的法治化、规范化水平,保障监察权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一、总则修订:突出人权保障与新时代廉洁文化建设


2025年《条例》在总则部分即体现了与时俱进的立法精神。


强调“保障依法公正行使监察权”:第一条在原有“推动监察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的基础上,增加了“保障依法公正行使监察权”,将保障监察权依法公正行使置于开篇明义的突出位置。


强化党的领导核心:第二条将“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修改为“坚决维护以总书记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进一步突出了党的领导核心。


加强新时代廉洁文化建设:第五条将原有的“加强思想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廉洁教育”修改为“加强新时代廉洁文化建设”,并增加了“着力铲除腐败滋生的土壤和条件”,体现了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更注重源头治理和文化建设。


明确“尊重和保障人权”:第七条在“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前增加了“尊重和保障人权”,将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监察工作的一项基本原则予以明确,意义重大。


扩大协助配合部门范围:第九条在监察机关可以提请协助配合的部门中增加了“移民管理”部门,以适应当前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和防逃工作的需要。


二、监察机关及其职责:完善机构设置与监督方式


2025年《条例》对监察机关的机构设置、监督职责和方式进行了细化和完善。


扩大派驻监督范围:第十二条将监察委员会派驻或者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的范围,增加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委员会机关”。


新增“再派出”制度:新增第十四条,规定“经国家监察委员会批准,国家监察委员会有关派驻监察机构、监察专员可以按照监察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再派出”,并明确了再派出机构的领导关系和职责权限。这为实现监察监督在特定领域的延伸和细化提供了制度依据。全文约7608字,请下载后阅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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